1)第38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(2)_《旧约》中的民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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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布列塔尼,如同在英格兰一样,幼子继承制是与农奴土地保有权有关的附属权利。而且在布列塔尼,也像在英格兰的其他许多地方一样,当一个人死后没有儿子时,他的遗产就传给最小的女儿。此外,这个习俗还以“aineté”和“adelstad”的名称存在于皮卡第、阿图瓦和埃诺,存在于蓬提埃和维维耶,存在于阿拉斯、杜埃、亚眠、里尔、卡塞尔周围地区,以及圣奥梅尔城附近。在所有这些地区内,幼子继承制适用于不同的范围,从继承所有的遗产到对日用家具的特许继承。布拉班特的格里姆伯格也遵循同样的继承法。

  弗里斯兰的许多地方流行着类似的习俗。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“justheelacticu”(份地)习俗,它流行于东弗里斯兰的诺尔登地区,该地在距阿姆斯河口不远处。这个地方的份地农直到19世纪还在按照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来裁定份地,设计出这套规则是为了防止对地产作无益的再分配。一份继承得来的份地是不可以再分割的:当父亲死去时,这块地必须原封不动地传给最小的儿子,而如果他死时无儿子,这块地就归整个村社所有。

  幼子继承制的另一些实例,可能来自如今已被民法取代的地方习惯法,它们存在于威士特伐利亚和莱茵等州内运用“撒克逊法”的地区,以及存在于靠近明登的黑尔福德城,这些地方的居民声称属于最纯正的撒克逊种族。我们得知这里的农民非常顽固地坚持这种习俗,“直到相当最近还从未有过年长的儿子要求分得法律规定的一份遗产:孩子们都默认最年幼者的继承权,甚至假如没有份额留给他们,也绝不会奢望根据不可剥夺的继承法提出自己的权利;甚至如果农民死后没有留下通常的遗嘱,孩子们也会默认把未经分割的财产留给最小的儿子”。在西里西亚,以及在符腾堡的某些地方,逐渐形成一种类似的习俗,在那些地方,现代继承法未能破坏这一自古以来的幼子特权,他们的权利由于村落内部协议或社会舆论而得以保护。其次,在奥登林山的福雷斯特,以及康斯坦茨湖北面人烟稀少的地区,有一些称为hofguter的财产,它们是不可分割的,但可以传给最年幼的儿子,或者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传给最小的女儿。我们还听说在士瓦本、在瑞士边界的格利松斯、在阿尔萨斯和其他德国人或部分德国人的地区,可以发现更多的实例,尽管此类旧习俗已经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它们仍然存在,并仍然影响着农民的看法。

  在丹麦、挪威、瑞典,看来没有发现存在幼子继承制的证据。但是在远离丹麦王国的博恩霍尔姆附岛(一度曾经是王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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