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38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(2)_《旧约》中的民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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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)上,最小的儿子享有其特权;在吕贝克共和国的领地上,曾记载有类似习俗的遗迹。

  在俄罗斯的南部和西部,正在发生旧的大家庭解体和孩子们自己建立家庭的过程。据说在这样的场合,年龄最小的儿子被认为是最适合继承家庭住宅的人。关于这个问题,波兰着名的文化人类学家恰普利卡娅(.a.czaplicka)小姐给我很大的帮助,她对我这样说:“年幼的或未成年者的权利,早在雅罗斯拉夫(智者)统治时代发布的第一部俄罗斯法律汇编《罗斯法典》时期,就作为俄国农民的习俗而为世人所知。

  它甚至现在还是农民习惯法里的一个流传很广的习惯,这个法规使得可以通过它去追溯幼子继承法的来源。幼子权不是一种特权,而是一种自然进程,它基于一个事实,即最大的儿子往往与父亲分居并离开自己原来的大家庭,而比较年幼的或者最小的儿子则寸步不离他的父亲。如果说除了父亲的房子之外,年幼的儿子还继承了本可属于几个大儿子们的财产,那么他还得继承某些责任,包括看护他的日渐衰老的父母,以及往往要照顾未出嫁的姐妹们。假如年长的哥哥们在父亲逝世之前没有离开他,则房子留给最小的儿子,但他的责任是要帮助哥哥建造他们自己的住宅。”此外,恰普利卡娅女士还告诉我说,“在俄罗斯,除了农民以外,其他阶层中没有发现幼子继承权的遗迹,而在农民中间这种权利仅限于房子,或者除了房子之外的一块个人用地,而不是公地。”

  至此我们已经考虑了欧洲雅利安人中流行的幼子继承制。现在让我们转向不属于雅利安人的欧洲人。我们得知,“在匈牙利有一种乡村地区的法律,规定最小的儿子应当继承父亲的房子,同时要因这个特权而给其他继承人适当的补偿。在北楚德人中间,虽然家长可以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最大的儿子或最小的儿子,或者甚至如果他愿意的话,可以委托给外人,但是在他逝世时,他所居住的房子必须留给最小的儿子。”

  3.幼子继承制的起源问题

  布莱克斯通论英区继承制的起源突厥人和蒙古人中的“幼子继承权”幼子继承制或最小儿子的优先权在欧洲的地理分布范围就是如此。

  我们现在要问,在我们如今看来这样奇怪,而且实际上不公正的一种习俗是怎样起源的呢?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已经提出了许多理论。我们很值得首先引用其中的一种,那就是博学审慎的威廉·布莱克斯通爵士在其着名的《英国法评注》里提出的观点。他在讲到自治市,或者有权派代表进议会的市镇里的财产保有权时,将它与通过骑士服役而获得的军人土地所有权相对而论,认为它是一种撒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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